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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解读养老险“理解误区”
来源于:中国人力资源网         录入时间:2010/1/4     字体:【大  中   小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9日全文公布,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同时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人民网网友看到该消息后纷纷留言,许多网友对于出台转移接续办法、不必像以前迫不得已退保表示欣慰,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误解、提出了不少问题。

  “单位缴费转移12%”:误以为损失88%

  不少网友对“转移12%的单位缴费”产生误解,他们误以为在转移后本属于自己的88%的部分会损失掉。有网友留言说,“为什么我们那88%因为转移就变成地方利益的手续费啦?”,“怎么企业那部分就转12%,这是不公平的,我在这城里作出了相应的贡献,应全额转出”。

  其实,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左右,个人费率为工资基数的8%.办法中的原文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也就是说,单位缴费费率如果是20%,应该转出其中的12%部分,剩余8%的部分留在转出地,这8%也就是网友认为“损失掉”的部分,而非“损失88%”。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为2000元,当地单位缴费费率为20%,其企业每月应为其缴纳2000*20%=400元,如果转移,转出部分资金应为2000*12%=240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对不能全部转移的解释是,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做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养老金与地区间资金转移量没直接关系 但受待遇领取地影响

  网友更为关注的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将来领取的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有些网友因此担心养老金会因为关系转移而变少,尤其是多次转移后会变得越来越少。

  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养老保险转移后,其领取的待遇受领取地的影响,不同地区的发放水平是不一样的。按规定,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想在发放标准高的地方领取养老金,需在该地缴够10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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